【轉知】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,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,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。
【轉知】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,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。
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4日臺教學(四)字第1140021587號函辦理。
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,
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,
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。
相關法條請參考以下網址: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A0030055&flno=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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